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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常见纠纷有哪些?

2012-04-26 19:18:15 来源:余宇律师


协议离婚常见纠纷有哪些?

实践中离婚协议签订后,离婚双方当事人以为就解决一切问题了。其实不然,协议签订是一回事,履行又是一回事。在履行离婚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有很多的纠纷需要面对,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方面的可能:

1)离婚协议签订了,但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离婚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条件是不能必然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不能生效。可见,签订了离婚协议,不要以为以后拿到法院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作为法院的参考。

2)离婚协议期间,前后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

很多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商议,曾产生了多份离婚协议,虽然只有一份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但这不影响其它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你们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该约定为准;如果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的内容,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之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如果在离婚后,又就原共同财产的处理或其它事宜再作出新的约定,以新的约定为准。

3)离婚协议内容约定过于模糊

比如,离婚当事人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将财产及处理方式详细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之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的民政局离婚协议范本中就是这样约定,切忌不可大意照搬。

4)遗漏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将本应列出的共同财产遗漏忘列入了,或者只是口头达成了处理约定,但没有写入离婚协议中的,或者是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隐匿了共同财产没有拿出来分割。这时需要:

a、查看原离婚协议中对遗漏的部分有没有涉及和约定。

b、查看离婚协议中有没有剥夺你重新提起要求分割权利的条款,比如,双方曾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字样。

c、收集相关存在遗漏财产的证据。比如,是遗漏了房产,需收集遗漏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能证明房屋和双方有关联,比如,登记在对方的名下,且产权登记的时间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d、如果有意隐匿财产,让你少分,可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婚姻法》第47条追究其责任。

e、准备与对方协商分割事宜。如果协议不成,可在你知道漏分共同财产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5)离婚协议后分担债务产生的纠纷。

一般这类纠纷产生有两种原因:

a、是因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债务由一方偿还,但债权人将双方都起诉到法院,双方仍然是连带被告。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分担的约定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仍有权将双方都列为被告,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任何一方也有义务偿付欠款。假如说约定这笔欠款由对方来承担,在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后,可根据协议要求对方还给你之前你向债权人支付的钱款。

b、是因为离婚后,第三人向法院起诉或向你们索要对方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而你却不知情。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第三人确实有证据证明他曾借款,并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你无论知道与否,都有连带承担的义务。如果第三人证明他曾借过钱,但对于钱款的用途第三人不知道,他却声称用于了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仍会判欠款是你们的共同债务,至于你们内部应该由谁承担,可由你们内部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第1718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协议对探视权约定不明,或一方不履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如果离婚协议中,对于探视权约定不明确,忽视了探视的相关问题,可能会导致协议离婚后,对探视权以及探视的具体操作方式产生争议。另外,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约定明确,比如说子女归他来直接抚养,你支付抚养费。在离婚后,你在探视时,他或他的家人故意设置一些障碍,不让你探视,你可能也会遇到此类问题。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48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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