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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不是请求赔偿的理由
2012-07-28 16:58:46 来源:
尹先生来电:2009年,经女方舅舅的介绍,两人开始相识交往,2011年10月,两人在天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个月,两人就因为在谁家过节的问题弄翻了。女方一气之下就去了她的朋友家,一住就是十来天。后来,又因为男方一句让女方无法忍受的话向他提出离婚,现在,他想知道:刚结婚几个月,就要求离婚,他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是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2、28-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27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17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重点强调制裁的是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同时,也是只有在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时候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中,从尹先生的来电,我们可以看出,小两口之间并没有上述几种情形,因而,就无从过错赔偿这一说法,仅仅因为结婚时间很短提出离婚,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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