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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不是请求赔偿的理由

2012-07-28 16:58:46 来源:


闪婚不是请求赔偿的理由

    尹先生来电:2009年,经女方舅舅的介绍,两人开始相识交往,2011年10月,两人在天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个月,两人就因为在谁家过节的问题弄翻了。女方一气之下就去了她的朋友家,一住就是十来天。后来,又因为男方一句让女方无法忍受的话向他提出离婚,现在,他想知道:刚结婚几个月,就要求离婚,他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是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2、28-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27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17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重点强调制裁的是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同时,也是只有在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时候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中,从尹先生的来电,我们可以看出,小两口之间并没有上述几种情形,因而,就无从过错赔偿这一说法,仅仅因为结婚时间很短提出离婚,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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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余宇律师团队是一只专门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团队,擅长于处理各种婚姻中的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尤其擅长于处理无效婚姻、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联系律师:谭律师。电话:1333721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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