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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怎么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2012-10-22 11:10:06 来源:
《婚姻法》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享有受教育权
父母对子女既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有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享有继承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子女也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另据《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亦发生继承法律关系;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有权代其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长辈亲属的遗产。
3.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既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接受抚养教育和监督保护的权利,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鉴于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非法侵犯的事实,《婚姻法》着重强调对这三类子女,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虐待和歧视。
4.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其他近亲属抚养的权利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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