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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同意生育,是否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2012-09-11 16:11:21 来源:谭律师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扰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将抚养费具体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此外,生活困难的,抚养费可以降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减低比例,即可以减低比例,但不能不支付。支付的比例一般在20%~30%,最高不超过50%。父亲张力一方确实存在着实际生活困难,自己要定期治疗腰伤,同时还要抚养孩子。但依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并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张力生活困难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程度,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生活困难并不是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此时,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代理子女行使要求其父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夫妻生育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将公民因婚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生育权问题更加细化,该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均享有生育权,这是源于人类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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