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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2015-06-24 16:33:10 来源:洪嘉妮
【案情简介】
1994年5月,俞某某与郭某某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且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10月15日俞某某与郭某某生育一个儿子,取名郭某甲。居住期间,郭某某与俞某某性格不和,俞某某于2014年8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北房物件、东房两间、偏房一间带门楼的院落一座。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北房居西两间半、东房两间归原告俞某某所有,北房尽东两间半、偏房一间归郭某某所有,门楼归双方共同使用。
【律师解析】
郭某某与俞某某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按照事实婚姻的关系进行处理,在公布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的,应当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本案中,俞某某与郭某某于1994年5月举办婚礼,其后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俞某某与郭某某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只构成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俞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的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在同居生活期间只有上述几间房屋,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当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俞某某没有诉求解除与郭某某的同居关系,所以法院没有扩大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这种裁判是正确合理的。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应当是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妥善进行分割。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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