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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离婚后代替对方偿还债务,能要求偿还吗?
2013-12-04 13:22:59 来源:余宇
黄某和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向私人借款2万元,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债务进行了分割,即由黄某承担归还信用社借款3万元,由刘某归还私人借款2万元。离婚后,黄某按判决要求归还了信用社的借款3万元,但因刘某拒不归还私人借款。因此,债权人追还债,无奈之下,黄某替刘某归还了应承担的2万元债务。请问,黄某能否向刘某追偿归还的2万元吗?
【律师答疑】
黄某可以向刘某追偿该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虽然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不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对夫妻共同债务向婚姻当事人双方主张权利,但一方婚姻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可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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