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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又共同还

2013-09-16 10:06:04 来源:


结婚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又共同还

[案例]
    我与妻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我们两人共同出资贷款购买房产一套,我出了30万,她出了5万,产权证登记在我名下,婚后我们一起还贷,已经还了5年了,现在我们想离婚,我想问一下房子应该归谁?怎么分割?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则虽然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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