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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代位继承就必须付出赡养义务?

2013-08-28 10:14:53 来源:余宇


是不是代位继承就必须付出赡养义务?

  长沙刘女士通过长沙离婚律师热线电话0731-85589195向长沙离婚律师专家余宇博士咨询代位继承问题。
【长沙刘女士咨询】
余律师,您好。母亲去世多年,孙子作为代位继承人是否要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才能继承
【长沙离婚律师专家余宇博士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你的祖父母无其他子女赡养或其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孙子的你有义务赡养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代位继承并非必须付出赡养义务,只有在祖父母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条件下,并且孙子女具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代为继承人必须承担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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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离婚律师团队联系电话:0731-85589195    13319569195
  联系人:余律师   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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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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