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离婚律师余宇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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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的房产地址和房产证上的地址不一致,怎么办?
2013-06-24 10:14:20 来源:
王女士来电:
我和我前夫是2003年结婚的,婚后我们一共购买了两套房,一套登记在他的名下,一套登记在我的名下。2012年,我发现我前夫在外面有其他女人,经多次劝说无效之后,他选择和我协议离婚。考虑到他是婚姻中的过错方,我前夫选择了净身出户。一个星期以后,等我们去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我被告知房产证上的地址和离婚协议上的地址不一致,而我前夫拒绝配合,房管局也不能给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更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后来,我前夫竟然将此房的房产证挂失,重新补办了一份房产证。余律师,您说现在我怎么做才能保证我自己的利益呢?
余宇律师解答: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你们系自愿协议离婚,并均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如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认定双方均自愿接受离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考虑到你们婚内实际只购买两套房,您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您还担心在诉讼期间男方卖房子,您也可以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向房管局提起房屋登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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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现担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交通频道评论员专家、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法律专家,先后获得教育学博士、法学硕士、教育学硕士等学位,具有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重专业与职业背景。余宇律师曾任职湖南科技大学讲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领域尤为擅长。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旗下的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师团队。我们将秉承至真至善的理念,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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