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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条件认定问题

2013-06-21 10:11:27 来源:


关于离婚的条件认定问题


    判决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此也是认定判决离婚的条件依据,但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认定上,存在笼统、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判决离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在适用上述法律裁判时,一般还考虑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述法律规范罗列的情形,如果案件查明的事实不在此之列,法院往往是以判决不准离婚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导致当事人一次、两次,甚至多次诉讼也不能离婚,因此,对离婚的条件进行明确界定,有利于离婚案件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但是程度不同。   (1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那么,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本文认为,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违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虐待。 

  (3)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常常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既消耗了家庭财产,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告黄海涛诉被告蔡莉琴离婚纠纷一案,200910月,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在湖北省女子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原告诉请离婚,法庭认为,被告经强制戒毒后已改正,且其亦愿意与原告和好夫妻关系的态度表明,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本文认为,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一般会准予当事人离婚。  

在原告黄海涛诉被告蔡莉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双方已分居两年,符合离婚的条件。法庭认为双方是因被告接受强制戒毒两年而分居,而不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故夫妻感情未破裂。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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