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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义务 再婚后是否可再生育

2013-01-31 16:42:40 来源:


计划生育义务 再婚后是否可再生育

计划生育义务 再婚后是否可再生育

计划生育义务 再婚后能否可再生育 长沙某方女士通过长沙离婚律师咨询热线咨询余宇博士:

余律师,您好。我和丈夫都是再婚,再婚之前各自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由于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前配偶,所以请问现在能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属于我们的孩子?

长沙婚姻专家余宇律师解答咨询: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的计划生育一直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结合各省、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各地方对当地的计划生育也做了适合当地民情的相关规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针对非农村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夫妻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所以,方小姐,针对您的情况,如果你和现任丈夫为非农村户口,且若不符合上述再生育条件,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你们是不能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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