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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2013-01-30 18:42:50 来源: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长沙某女士通过长沙婚姻律师咨询热线咨询余宇博士:

余律师,您好。1998年我和丈夫结婚,结婚时由于我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借用了我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现在两人感情破裂,我想离婚,请问我们这段婚姻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

长沙婚姻专家余宇律师解答咨询: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这四种情况,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具体解读: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法定结婚年龄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了“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这位女士的情况,不能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但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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