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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哪些人可以提请宣告婚姻无效
2012-11-08 12:45:46 来源:
有权按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应当是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应“一刀切”,而应按不同的无效原因确定请求权人的范围。
1.以重婚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重婚罪依公诉程序追究时,检察机关在实际上也处于请求权人的地位。因为,追究重婚罪是以否认该婚姻的法律效力为前提的。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违法婚姻妨害公序良俗,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周围群众也会带来不良的影响,主张基层组织亦可为请求权人。
3.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基层卫生管理机关亦可作为请求权人,因为上述机关负有防止疾病传染和遗传的法定职责。
4.以未到法定婚龄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也可作为请求权人。其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早婚,必然会对生育管理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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