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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索要抚养费,该不该给?
2012-05-19 23:47:45 来源: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是未婚妈妈十分痛苦的事。一方面她们要承受世俗眼光给她们的道德压力,另一方面,她们还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如果当初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补偿了,女方或者非婚生子女还能向其主张抚养费吗?
【来电咨询】
吕先生来电:前几天,他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其非婚生子丹梅向其索要15万元的抚养费,他不知该如何是好。
原来,在1992年秋,其非婚生子丹梅出生。因为吕先生和刘女士未曾办理过结婚手续,且吕先生在认识刘女士之前就已结婚并育有一女。张先生并未否认丹梅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也不愿与妻子离婚。1995年7月,在单位工会的组织下,双方就丹梅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丹梅与母亲刘女士共同生活,刘女士收到吕先生支付的孩子抚养费15000元。在收到钱款的同时,刘女士亲笔写下收条一张:“在组织的主持下,经协商达成张先生支付丹梅的抚养费用总计壹万五仟元,今一次性收到。”
10年过去了,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吕先生收到芙蓉区法院的传票,才发现事情还未完结。
【谭律师解答】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很大。原因如下:
1、在当年刘女士签写的收条中此次一次性收到费用为非婚生子至成年的所有抚养费用。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丹梅的生活水准也在不断提高,吕先生想仅以15000元一次性解决丹梅至成年止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丹梅的实际需要。
2、吕先生现在具有支付15万元抚养费的经济实力。吕先生供职在国家垄断行业,单位福利待遇很好,有能力支付此抚养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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