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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

2012-05-19 23:29:38 来源: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项目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财产损害赔偿项目、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中,后两种过错行为可以导致人身损害,即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除依据《婚姻法》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2)财产损害赔偿项目。财产损害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多,只在遗弃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过错方霸占、规避共同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受遗弃方财产的侵害。但是在离婚赔偿案例中极少见到关于这方面的赔偿要求和赔偿判决,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离婚案件往往涉及财产的分割,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照顾的原则,故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往往被放入财产分割中解决。其实,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于财产分割。在赔偿的方式上,也不仅仅只是赔偿损失一种,还可以同时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主要是财产损失费。财产损失费是指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所应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财产损失费的数额就是由于赔偿义务人的过错所造成的财产实际损失的大小。
        (3)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指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夫妻一方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过错方向受害方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下列方式:①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②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③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参照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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