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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举证诉丈夫家暴 法官不予采信未判离

2013-02-22 16:45:14 来源:


  妻子举证诉丈夫家暴  法官不予采信未判离

  妻子举证诉丈夫家暴  法官不予采信未判离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女)与我方委托人易某(男),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210在男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20118月因琐事争吵,被告动手打伤了原告。原告就此提供了当地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照片四张,拟证明被告曾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感情破裂的事实。现原告起诉我方委托人离婚,并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官判决】

 

    法官结合双方证据和陈述事实,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20119月原告、被告工作分隔两地,双方交流减少,产生隔阂。虽然原告提供的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属实,但不能证明此次受伤系被告所为,故不采信。判处杨某和易某不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本案中原告欲通过举证医疗诊断来证明对方家暴。虽然医疗诊断的材料是属实,但是与证明对方家暴没有必然联系,法官一般不会就此下结论。在家庭生活中,如果对方有暴力倾向,并致自身受伤,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安全,此时,民警调查的笔录和伤势鉴定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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