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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遗产继承官司 非法同居不能享受继承权
2013-01-22 15:10:15 来源:
交通
交通事故引发遗产继承官司非法同居不能享受继承权
湘潭在线1月18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黄戍娟)共同生育了孩子的“夫妻”之间有没有遗产继承权?答案是否定的。1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法官当庭判定,“丈夫”杨刚因没有与“妻子”段梅办理结婚登记,不享有段梅的遗产分配权。
交通事故突如其来
2012年5月,家住湘潭县中路铺镇的段梅搭乘“丈夫”杨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外出办事,不料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段梅死亡、杨刚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与杨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段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组织林某、杨刚及段梅的近亲属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林某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43.5万元。
分配赔偿款产生争议
段梅与杨刚是“二婚”,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生育了一个孩子;另外,段梅与前夫还有一个孩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达成后,杨刚从中拿出9万元操办丧葬事宜,剩余的34.5万元留存在交警队,待段梅亲属达成分配协议后,共同签字领取。
杨刚认为,在剩余的钱款中,有自己的5万元住院费、后期治疗费及误工费等,他和段梅的孩子要73717元抚养费,段梅与前夫的孩子因是男方抚养,所以只能享受6702元的抚养费,段梅的母亲齐红的抚养费为5179元,剩余的209403元再由这4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2350元。
但齐红有不同看法,她认为杨刚是事故肇事者之一,本应该承担对段梅的赔偿责任,不能从赔偿款中得到住院费等费用;而且杨刚与段梅没有登记结婚,段梅的遗产不能分给杨刚。
因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只能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定纷止争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刚在事故中受伤住院是事实,且交警部门出示了证明,林某赔偿杨刚的损失是5万元,杨刚这一诉求应予以采信。而杨刚与段梅于2001年开始同居至段梅死亡时,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因此,杨刚对段梅的遗产部分不享有分配权。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刚享有5万元疗伤费用,杨刚与段梅的孩子享有143086元,齐红享有75843元,段梅与前夫的孩子享有76071元。(来源: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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