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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妻子离家出走,能否判离婚
2012-11-19 14:52:49 来源: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男)87年出生,被告李某(女)83年出生。2人相识于2009年,很快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0年1月5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原告称婚后由于双方生活方式的差异、以及性格的不和,导致两人经常因为小事吵架打架。致使被告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尝试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一直未联系上,甚至被告在公告期间也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现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官准许宣判离婚。
【法官判决】
法官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于2011年上半年负气外出,但原告一直试图找回被告,以挽救婚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本案件涉及的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破裂的很难举证,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难以共同生活这样的情形,很难把证据固定下来,因此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些极端情形,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比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达到了二年以上,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准予离婚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等情形,而且这些情形也需要提供证据才能获得支持。
本案中原告虽然提出了妻子吵架离家出走,一直不归,虽然是比较恶劣的夫妻矛盾,但是由于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而且被告离家出走不归没有达到二年以上,因此不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也符合我国离婚判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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