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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双方合办公司期间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双方分手后应如何

2012-07-30 23:32:29 来源:


恋爱双方合办公司期间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双方分手后应如何

【基本案情】

康成与宁惠在恋爱期间分别出资8万元和4万元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康成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宁惠担任公司经理。公司开办3年时,康宁俩人因故分手。此时公司名下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办公用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该套房产系俩入用公司经营积累的利润所购买,在公司150万元的净资产中,属于最大的一宗财产。康成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该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由其给予宁惠适当补偿。而宁惠认为,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由自己负责,自己对公司的贡献最大,所以该套房产要么归自己,由其给予康成一定补偿,要么双方各占一半份额。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处理?

【分析解答】

1.该套房产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俩人的共同财产。在康、宁俩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便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康、宁俩人认缴的出资已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不再属于个人所有。与此同时,俩人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享有相应的股权。由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公司经营中,由公司出资并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公司的自身资产,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共有财产,即公司财产并不直接等同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2.房产是否进行分配决定于公司是否解散。如果康、宁俩人决定,在俩人分手后,公司继续存续,则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房产在内不发生分割的问题。当然,在公司按照决策程

序决定对外转让该房产的话,此时康.宁俩人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通过购买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俩人决定公司解散,则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在用公司财产分别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可以对包括房产在内的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在公司进行清算后双方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房产份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该套房产属于公司偿债后的剩余财产的话,则应按照康、宁俩人2:1的比例分配房产份额。双方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按照上述份额比例支付给对方相应的转让费用。

【律师提醒】

公司的房产不能等同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房产对外转让,必须经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而分配公司房产只能在公司解散后,房产可以作为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11日起施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这是公司股东分享公司收益的基本原则,但是《公司法》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了在全体股东一致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因此,在恋爱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出资虽少,但贡献较大,则可以与另一方协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如果没有这种约定,则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至于在公司解散时,再提出不按照出资比例的其他分配方案,则除非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否则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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