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余宇博士

hunyin0731.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正文

离婚要求退还彩礼不予支持的离婚判决书

2012-04-26 19:10:29 来源:余宇律师


离婚要求退还彩礼不予支持的离婚判决书

    原告和被告于2010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元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被告给原告买了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共计3073元,彩礼18000元(定亲礼6000元、送好10000元、上车礼1000元、下车礼1000元)。由于认识时间短,了解比较少,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116月原告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因琐事争吵,被告出手打原告,原告赌气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因此对原告不理不睬。原告对此非常生气, 20117月份做了人流,并于2011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在法庭上提出同意离婚。但是原告私自流产,请求赔偿被告损失。另双方结婚时间短,结婚时被告给原告送了昂贵的彩礼,造成被告家庭经济困难,请求返还。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如果原告认可打掉的小孩是原被告的孩子的话,就不再主张三金和彩礼,若原告不认可小孩是原被告的,就请求判令原告返还三金及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现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双方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及定亲礼6000元、送好10000元、上车礼1000元、下车礼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四)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被告要求归还彩礼,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上述财产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的请求。

大家都在看

长沙律师:老婆离家出走要离婚,

   余宇调解:老婆离家出走要离婚,丈夫如何才能挽回婚姻?2017年3月4日,余宇律师应长沙政法频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