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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归夫妻共有吗?
2013-11-01 11:16:20 来源:余宇
长沙市岳麓区赵女士:
余律师,您好。在网上看到您的信息,有些问题想向您咨询。我叫赵卉,我和我老公程成是2007经人介绍认识的,2007年6月就登记结婚了。2009年的时候,我们的房子面临拆迁,我们的婚房是我老公的父母留下的老房子,做了简单的装修,拆迁后,我们分到了一套安置房。2012年,我和我老公感情越来越淡,吵架更是家常便饭,我气不过就带着儿子回娘家去了,程成也没想过来接我和孩子回家去,我想和他离婚,余律师,如果我和他离婚了,我可以分割这套安置房吗?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赵女士,其实这套安置房的获得是基于程先生对被拆迁房子所享有的所有权,是程先生原有房屋所有权权利的延伸。因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程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该安置房也属于程先生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您如果提出离婚的话,是无权要求分割的。赵女士,为了您孩子的健康成长,您和程先生之间并非闹的不可开交,您可以通过您的父母将您心里的想法传达给程先生,让他明白家庭的重要性,夫妻之间各退一步,互相体谅对方的的辛苦,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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