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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错赔偿诉讼中,是否可以将录像作为他方过错行为的证据

2012-10-24 14:43:38 来源:


在离婚过错赔偿诉讼中,是否可以将录像作为他方过错行为的证据

 

       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录像资料是录像设备摄录的储存各种影像,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像磁带。

录像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由于录像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个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不仅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一方面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另一方面,审判人员也应仔细分析或者进行鉴定查证录像是否被改动,有无其他收集方式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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